(2014)杭富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谢晨洁与富阳市鹿山街道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晨洁,富阳市鹿山街道蒋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51号原告:谢晨洁。法定代理人:陈小平。被告:富阳市鹿山街道蒋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章利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晨洁与被告富阳市鹿山街道蒋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晨洁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晨洁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晨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晨洁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屠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