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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易斯来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易斯来福科技有限公司,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40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易斯来福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柳,男,汉族,1973年1月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上海锐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168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546元;被执行人杨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证券、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黄伟强执行员  张焕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静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