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孟凡强与张辉、刘香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凡强,张辉,刘香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57号申请人孟凡强,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张辉,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香燕,女,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孟凡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尚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