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肖灿辉与唐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灿辉,唐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81号原告肖灿辉,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唐意祥,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灿辉与被告唐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灿辉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灿辉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灿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肖灿辉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志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