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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诉被告孟庆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孟庆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民初字第40号原告陈俊。被告孟庆海。原告陈俊诉被告孟庆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结婚,1992年生一子孟双,2008年3月生一女孟雪,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经常打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未作答辩。双方未出具感情破裂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结婚,1992年生一子孟双已成年,2008年3月生一女孟雪,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未达成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俊和被告孟庆海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