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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谢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孤堆村西组许家郢路口孙某某的小店时,进去买纯净水并和店主聊天,此时突然下雨,被告人黄某某支开店主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抽屉里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1280元及一对黄金耳环,被盗黄金耳环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03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与陈述,证人庞某某的证言,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3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惟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6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陶继山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