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民与石嘴山市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石嘴山市鸿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57号原告王民,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嘴山市鸿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与被告石嘴山市鸿鑫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