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红诉被告王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