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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文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375号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0号22-5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839-0。法定代表人孙元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文武,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良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