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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张雪云与李祝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雪云;李祝虹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云。被执行人李祝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祝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和申请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祝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祝虹存款1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昌 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