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张雪云与李祝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雪云;李祝虹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张雪云。被执行人李祝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祝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和申请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祝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祝虹存款1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昌 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希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