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谢勇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次日被监视居住。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201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立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木辉、人民陪审员冯武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3年10月11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至2013年12月11日未予补充完毕。本院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聂俊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因其妻子李东某与被害人易某甲通奸,将易某甲骗到新化县水车镇其朋友罗某乙开的龙腾矿业一房间内,实施殴打,并将易某甲的手铐在窗户上,罗某甲和罗某乙先后到该房间,谢某向罗某甲和罗某乙说明了缘由。后由罗某甲帮忙开车带其和易某甲在水车镇邮政储蓄所取出二万元交给谢某。然后谢某要易某甲写了一个协议,内容大致是易某甲承认强奸了谢某的妻子,易某甲自愿补偿谢某现金四万元,自愿把隆回制梁场的一台铲车补偿给谢某。接着谢某又要易某甲打电话借钱,易某甲未借到,谢某就对易某甲说协议里剩下的二万元和铲车在2013年3月30日晚上八点之前给他。后谢某开车与罗某甲离开。2013年4月9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谢某的妻子李东某将谢某在易某甲处敲得的二万元退还给了易某甲。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有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某部分犯罪系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以其妻子李某某与被害人易某甲通奸为由,将易某甲骗到新化县水车镇罗某乙开办的“龙腾矿业”一房间内,对易某甲实施殴打,并将易某甲的手铐在窗户上,迫使易某甲出钱补偿。罗某甲和罗某乙先后到该房间,得知事情缘由后,罗某乙从中做工作,易某甲被迫答应给谢某两万块现金,月底结领工钱付两万块,另外将其在制梁场一台铲车抵给谢某。谢某认为铲车没用,要易某甲打电话找别人借钱,易某甲打电话找人借钱未果。之后,被告人谢某要罗某甲帮忙开车带其和易某甲到水车镇邮政储蓄所,易某甲将在该储蓄所银行卡上的2万元现金取出交给谢某。然后,谢某又将易某甲带至“龙腾矿业”要易某甲写了一份协议书,易某甲自愿一次补偿现金四万元;自愿把在制梁场的50铲车补偿给谢某。接着,谢某又要易某甲打电话借钱,易某甲说只能到制梁场去借,并和谢某由罗某甲开车来到隆回县金石桥镇制梁场,但易某甲没有借到钱。被告人谢某就对易某甲说协议里剩下的2万元和铲车在2013年3月30日晚上八点之前交给他。然后,被告人谢某开车与罗某甲离开。2013年4月9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谢某的妻子李某某将谢某在易某甲处敲诈获取的2万元现金退还给了易某甲。易某甲表示对被告人谢某谅解,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1、书证常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谢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易某甲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28日上午8点钟左右,谢某来到制梁场要他陪同去找陈书记,就坐谢某的一台白色的小车来到新化县水车镇街龙腾矿业的地方。谢某将他拖下车和两个男子将他拖进一间房屋内,用手铐铐着他的右手,另一边铐在窗户的钢筋上,然后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一阵之后谢某说“你还敢搞我老婆”,一个30多岁的男子就说:“你至少要出20万给谢某再讨个老婆”。因没有这么多钱,谢某就让他打电话借钱,他就打了汨罗老家的朋友易某丙和易某乙的电话借钱,但没有借到。于是谢某就把他钱包搜出来,并且松开了手铐,当时钱包里只有几百元钱和一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于是谢某等人逼他说出银行卡的密码,然后一个年约20多岁的男子就开车去银行查账,回来说密码不对。大约10点钟那个20多岁的男子开车,他和谢某坐在后排座一起到水车镇街上的邮政储蓄银行,谢某和那个20多岁的男子站在他身边从ATM机上将储蓄卡中的二万元取了出来,交到谢某手上。然后又查农行卡,试了几次卡里没有钱。谢某等人就又将他带到之前的房间,谢某自己写一个协议书,内容大概是:1、赔偿4万元给谢某;2、赔给谢某一台铲车抵8万元;3、承认是强奸犯。然后让他照着抄一份,并逼着他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签完字后,谢某等人又要他去借钱,大概上午11点多钟,谢某开着白色的小车带着他和那个20多岁的男子到制梁场借钱,在场里打了两个电话没有借到。谢某对他说协议里剩下的2万元和铲车在3月30日晚上八点之前给他,于是就开车带着那个男子走了。另陈述其和谢某的老婆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双方都是自愿的。3、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8日上午9点来钟,他去龙腾矿业上班时见谢某的车停在厂房门前,谢某从里面出来说跟人在谈事,领他进了房间。进去后见一个男子(后来得知叫易某甲)一只手被铐在窗户的钢筋上,朋友罗某甲也在房间里。谢某告诉他说,易某甲偷了他老婆。他见谢某很生气,就对易某甲说“你做出这种事,谢总和他老婆肯定没法过了,你出20万给谢总再娶个老婆算了”。易某甲听后说哪里有这么多钱,只有两万块现金,月底还可以到工地结两万块工钱,另外在制梁场还有一台铲车抵给谢某。谢某说拿你铲车没用,你打电话找别人借。为了避嫌他就和罗某甲离开了房间,到另一个房间里看电视去了。大概过了一个小时,谢某要罗某甲去查两张银行卡是否有钱,罗某甲不太情愿,但还是开车去了。十多分钟后罗某甲回到房间,又与谢某和易某甲出去了。三人回来后,谢某要易某甲写了一个协议,大概内容就是说易某甲强奸了谢某的老婆,易某甲自愿补偿谢某4万元,还抵一台铲车给谢某,协议上还有易某甲的签名。后谢某开着自己的车带着易某甲和罗某甲走了。后来听说易某甲从银行卡里取了两万块钱给谢某。4、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8日早晨8点多钟,看到谢某将易某甲带到龙腾矿业厂房的一间卧室去了,并告诉他是和人谈事。后来他到那房间去看,看见易某甲坐在地上,双手被一副手铐铐在前面,谢某对易某甲说:“你不是个人,我把你当兄弟看,还带你到我家里吃饭,你竟然搞我的老婆。”当时谢某情绪激动,用手打了易某甲耳巴子,并用一根橡胶警棍将易某甲身上打了几下。易某甲道歉、求饶,谢某就松了易某甲一只手铐,另一边铐在窗户上的钢筋上。易某甲边道歉边打自己。上午9点多钟,龙腾矿业老板罗某乙来了,他看到这种情况就对谢某说:“你这是干什么,到我这里搞这些路,莫把我连累了”。谢某就把事情原由告诉了罗某乙,罗某乙听后就骂了易某甲,要谢某松开铐子,说别把事情搞大,想办法了结算了。谢某就松开了手铐,然后罗某乙就开玩笑地对易某甲说谢总肯定要离婚的,你干脆出20万给谢总再讨一个老婆算了。易某甲就说别开玩笑,哪里有这么多钱,并对谢某说银行卡里只有两万块钱,到月底工地上还能结两万块钱工钱,另外在制梁场里还有台铲车也抵给你算了。谢某说铲车没有用,你打电话找别人借钱。这时他与罗某乙去外面看电视去了。约一个小时后,谢某给了他两张银行卡和一张写有密码的纸片让他去帮忙查,结果一张卡里有两万多块钱,另一张卡密码不对。回去后谢某带着易某甲让他开着罗某乙的车去取钱,易某甲在自动取款机上分十次取了两万元钱交给谢某。回到了龙腾矿业的厂房里,谢某和易某甲继续在房间里讲,还写了个协议,内容大概就是说易某甲承认自己强奸了谢某的老婆,易某甲自愿补偿谢某4万元,还要抵一台铲车给谢某。接着谢某又要易某甲把差他的两万元钱再想办法,要他开车去金石桥镇的一个制梁场,去后易某甲就给别人打电话,但是没借到钱。谢某就要易某甲30号晚上前准备钱,然后他就和谢某一起走了。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7日晚上8点多钟,她和易某甲在金石桥镇制梁场发生了性关系。她丈夫谢某用手机上微信和QQ与易某甲聊天得知后,与她大吵了一架。谢某被刑拘后,她积极和易某甲进行协商,代表谢某于2013年4月18日退还了谢某敲诈易某甲的二万元,易某甲出具谅解书,自愿放弃追究谢某的一切法律责任,希望政法机关从轻处理谢某。6、证人易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28日上午10点多,易某甲打电话找他借钱,没说借钱原因,没有借给他。后来中午十二点多易某甲又打电话向他借钱,匆忙说了两句就把电话挂了。过了两三天易某甲打电话告诉他说其在隆回县金石桥和一个女人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那女人的丈夫谢某知道了,把他骗到新化县水车镇,将银行卡里的两万元钱都拿走了。7、证人易某丙的证言证明,与易某乙的证明的基本一致。8、易某甲取款视频的截图证明,易某甲在银行取款时谢某站在易某甲身后。9、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证明,2013年3月28日易某甲的银行卡,先后分十次共取款二万元。10、提取笔录和协议书证明,在谢某处提起了其要易某甲写下的协议书,内容是谢某自愿把在制梁场的50铲车一台补偿给谢某;一次补偿现金4万元。11、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谢某的妻子李某某将二万元退还给了易某甲,易某甲对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追究谢某的一切法律则,请政法机关对谢某从轻处理。17、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在作案过程中,按协议内容向被害人敲诈的4万元现金中的2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违反社会公德,有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谢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一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立平审 判 员 周木辉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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