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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乌海庞大泓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前旗众惠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喜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海庞大泓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众惠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庞大泓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纳,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众惠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锐,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张喜明,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152824196312201763,公务员,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振兴花苑小区5栋3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海庞大泓程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乌拉特前旗众惠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喜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2013)乌勃商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