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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麦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麦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麦福,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4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麦福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麦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4日19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路汉飞城市公园小区1期6号楼2单元502房间,被告人徐涛峰、方麦福经预谋后,由方麦福望风,徐涛峰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锡纸等工具将该房间的门锁打开,盗窃被害人苏某2500元现金和一串手珠、三块工艺手表(无法鉴定)。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麦福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麦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麦福与徐涛峰(同案被告人,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于2013年7月24日19时许,到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路汉飞城市公园小区1期6号楼2单元,由方麦福望风,徐涛峰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锡纸等工具将502房间的门锁打开,入室盗窃被害人苏某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2500元和手珠、工艺手表等物(无法鉴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24日下午5点左右,其和家人离开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路汉飞城市公园1期6号楼2单元502室的住处,走时其还特意将防盗门反锁,晚上10点左右回到家开门时,发现防盗门没有锁,进屋后经清点,被盗人民币2500元及手珠、工艺手表等物。2.同案被告人徐涛峰供述,证实其和方麦福预谋盗窃后,到汉飞城市公园小区内,由方麦福望风,其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锡纸等工具将502房间的门锁打开,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500元及两串手珠、三块手表等。3.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锡纸、烟蒂等物;经鉴定,烟蒂为方麦福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754×1025。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书在案证实。4.经徐涛峰辨认,确认郑州市金水区宏达路汉飞城公园1期6号楼2单元502室即是盗窃的地点,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案予以证实。5.抓获经过证实,民警将被告人方麦福抓获归案的事实。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方麦福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方麦福对其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麦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麦福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方麦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麦福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方麦福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方麦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麦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湾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