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催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旭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张雅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旭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催字第90号申请人绍兴旭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雅珍。申请人绍兴旭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招商银行绍兴城西支行、委托人为绍兴旭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万佳制衣厂、金额为134233.6元、本票号码为3080337592076261、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绍兴旭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锡芳审 判 员 何鲁峰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绍越催字第90号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绍兴旭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招商银行绍兴城西支行、委托人为绍兴旭荣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万佳制衣厂、金额为134233.6元、本票号码为3080337592076261、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的银行本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绍越催字第9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人:吕琪喆电话:0575-8858****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12000来款方式:中国农业银行汇款金额:800元汇款时间:2013.10.2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