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邢明翠与李长享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明翠,李长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026号申请人邢明翠。申请人李长享,系该村村主任。上列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修建应马公路土地纠纷经广水市关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广水市关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面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本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