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单冬与李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冬;李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单冬(又名单东)。被告李晓阳。原告单冬诉被告李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冬诉称:201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8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直至2013年4月15日,被告不仅未按照约定还款,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7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从工商银行现金转账400元给被告。直至2013年10月,被告没有按照承诺偿还原告1404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404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最后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晓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晓阳于2012年8月7日向原告单冬借款40000元、50000元,于2012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3年4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于2013年7月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汇款400元,共计140400元。被告李晓阳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四份借条。后原告因向被告索款未果,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四份、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单冬与被告李晓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晓阳、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400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单冬借款140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元,由被告李晓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丁爱华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皓月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