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行,某乙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7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建明职务行长住所地:武乡县太行街。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有明职务经理住所地:武乡县太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行诉被告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和平审判员  陈 锐审判员  姚卓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