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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韩泽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泽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14号罪犯韩泽涛,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市常家庄镇东辛庄村人,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因抢劫罪经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赵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600元。刑期起止日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以(2011)石刑终字第00296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2日由赵县看守所送(转)押至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狱检察室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韩泽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泽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狱部考核记功3次,专项表扬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韩泽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三)项,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泽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76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