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与莫胜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莫胜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珠海市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胜欢,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芹,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私刻原告印章、以原告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导致原告财产损害,且原告已向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报案。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已向原告发出《立案告知书》,告知原告该局“立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被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进行侦查”。本案应以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谢丽琼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