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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才庆友、宽城恒运铁粉精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才庆友,宽城恒运铁粉精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职务经理。被告才庆友,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宽城恒运铁粉精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法定代表人才凯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才庆友、宽城恒运铁粉精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才庆友、宽城恒运铁粉精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才庆友、宽城恒运铁粉精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