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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梁日光与霍锦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日光,霍锦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梁日光。被告霍锦惠。原告梁日光诉被告霍锦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日光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霍锦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日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霍锦惠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日光撤回对被告霍锦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日光负担。(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秀雄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