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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假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罪犯陈X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假字第13号罪犯陈X,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埠口村10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汕澄法刑一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X犯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9次;2013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