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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颜斌与王捍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颜斌,王捍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02045号原告李颜斌,男,汉族。被告王捍卫,男,汉族。原告李颜斌诉被告王捍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未还。现请求被告偿还原告现金20000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8月10日清偿。被告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上述实事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书写借条、保证书及原告的陈述加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加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捍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李颜斌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所指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瑜审 判 员  李强人民陪审员  王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