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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敬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诗波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苗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小字第57号原告:沈阳诗波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韩英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苗壮,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芙蓉山路***号143。身份证号码:2101051962********。原告沈阳诗波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志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诗波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交纳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1273元;2、根据沈价发(1998)66号文件,依法判令被告每天加收3‰滞纳金1393.93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沈阳市铁西区南七东路10甲7号的“书香门第”住宅小区10甲号3门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265.19平方米。2008年9月3日被告与辽宁高校后勤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辽宁高校后勤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书香门第”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1月1日原告与“书香门第”住宅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书香门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服务费为0.80元/月/平方米,非住宅物业服务费为0.40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直未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合计1273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故原告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书香门第”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拖欠物业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相应费用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支付滞纳金1393.93元一节,原告未提供被告拖欠物业费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诉求无法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相应诉讼权利行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苗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诗波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273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卞志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闫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