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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健与杨春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杨春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周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秋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与被告杨春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与被告杨春红离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对被告杨春红离婚的起诉。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