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初字第9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肖康文与曾伍仔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康文,曾伍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963—2号原告肖康文,男,(个人信息·····略)。被告曾伍仔,男,(个人信息·····略)。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冻结被告曾伍仔之妻黄宝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的银行存款。因黄宝凤已于2011年12月26日与曾伍仔离婚,且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宝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解军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