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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谈绍凯、黄考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谈绍凯,黄考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13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和,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秋波,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谈绍凯,男,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黄考英,女,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谈绍凯、黄考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于2013年12月27日以被告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5.24元、财产保全费528.18元,合共1063.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敏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