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洪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胥某与彭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彭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249号原告胥某,男,汉族,射洪县太和镇居民。被告彭某,男,汉族,射洪县太和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胥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三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田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