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9号原告张某某,女,193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肖中兵,漳州市龙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某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某丁,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黄某戊,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