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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兴富诉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富,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二初字第00553号原告朱兴富,男,53岁。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天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富诉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为233.5元,由原告朱兴富承担。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思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