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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吕小清与陈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清,陈志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吕小清,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陈志远,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吕小清诉被告陈志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小清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 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彭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