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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汪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