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汪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