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杨建敏与姚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生。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