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肖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