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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全收与廖文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收,廖文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3号原告:赵全收。被告:廖文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收与被告廖文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全收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