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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简均德、陈丽梅、阮福明、简荣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简均德,陈丽梅,阮福明,简荣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负责人张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晓瑜,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简均德,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永定县。被告陈丽梅,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永定县。被告阮福明,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永定县。被告简荣城,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永定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简均德、陈丽梅、阮福明、简荣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4.24元,减半收取937.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