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鲁维甫与郑州坤业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维甫,郑州坤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21号原告鲁维甫。被告郑州坤业百货有限公司。原告鲁维甫诉被告郑州坤业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鲁维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坤业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维甫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维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