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0008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绰号“大象”,男,1988年2月21日生,江苏省金湖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赌博罪,2012年12月1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湖县看守所。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3)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中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以及杨定新(已判刑)、李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华某、张某、刘某、高某、杨某及张某在金湖县金南镇福寿村七组50号黎某某家中,以“筒子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杨某负责管理赌场并指使被告人徐某收“水子钱”、李某放贷及记账、杨某负责望风,共计抽头人民币50000余元。2、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以及杨某、李某、杨某等人,纠集华某、张某、刘某、杨某及张某在金湖县金南镇时墩村四组62号奴某某家中,以“筒子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负责管理赌场并指使徐某收“水子钱”、李某放贷及记账、杨某负责望风,共计抽头人民币5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杨某供述,证人李某、杨某、刘某、张某等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相关刑事判决书,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某缓刑判决的部分。二、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徐某与已判刑的杨定新共同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倪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馨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