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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代某某诉李某某离婚(2014)隆昌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代某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