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8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美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钟美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801-2号原告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建民,董事长。被告钟美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美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河北三利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春魁审判员 王金海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