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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立行申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刘芙荣与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新丽纸品粘胶有限公司劳动行政确认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芙荣,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三水新丽纸品粘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行申字第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芙荣,女,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翁良,该局局长。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新丽纸品粘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戴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芙荣因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行终字第4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芙荣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一审第三人佛山市三水新丽纸品粘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芙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芙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美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