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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顾荣晓与许桂梅、王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荣晓,许桂梅,王丙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顾荣晓,枣强县大营镇后艾村。被告:许桂梅,枣强县大营镇冯庄村。被告:王丙奇,枣强县新屯镇小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荣晓与被告许桂梅、王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荣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顾荣晓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