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顾荣晓与许桂梅、王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荣晓,许桂梅,王丙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顾荣晓,枣强县大营镇后艾村。被告:许桂梅,枣强县大营镇冯庄村。被告:王丙奇,枣强县新屯镇小堤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荣晓与被告许桂梅、王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荣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顾荣晓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