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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志云与杨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云,杨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72号原告陈志云。被告杨玉玲,沂源县历山路乐万家超市业主。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云诉被告杨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