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文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潘哪子与谢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哪子;谢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陇文民初字第1号 原告潘哪子,女,1967年3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曲建平,男,1967年2月12日生。 被告谢军,男,1976年8月14日生。 原告潘哪子诉被告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查明,被告没有致伤原告,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哪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潘哪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保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