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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行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邓某某、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行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邢云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某某,定州市人。被执行人周某某,定州市人。本院在执行定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总额30900元,已落实0元,剩余30900元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行执字138号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建审判员  窦增辉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翔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