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汉业与陈永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业,陈永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1号原告周汉业,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永津,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业与被告陈永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汉业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