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翁剑颢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剑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002号罪犯翁剑颢,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省兴业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弋刑初字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剑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翁剑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翁剑颢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剑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剑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