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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王吉秋诉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秋,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926号原告王吉秋。被告周亮。原告王吉秋诉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吉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我借款25000元,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因经商向原告借款25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未给,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在案为凭,经当庭出示,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而被告没有偿还欠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诉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吉秋欠款25000元。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吉秋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周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