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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与刘国荣、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刘国荣,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法根。委托代理人:秦祥国。被告:刘国荣。被告: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宝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叶晓峰。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与被告刘国荣、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杭州三客实业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