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苏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下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苏,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下关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苏,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亮,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下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07827,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宝善桥2号。负责人李培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产立清,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苏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下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苏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陈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胜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韩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欢 搜索“”